水價應該怎樣調整?
長期低廉的水價不僅嚴重制約了供水行業的健康發展,而且也為供水服務安全埋下了隱患。面對供水成本的節節攀升以及供水行業普遍虧損的現實狀況,將水價調整至合理水平是促進供水行業健康發展的前提。但是水價究竟如何調整才算合理呢?我們不妨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 突破難點:實施水價成本公開與成本監審
推行水價成本公開,可以大大提高水價調整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為水價成本監審奠定堅實基礎。成本公開可以讓老百姓清清楚楚地了解供水企業的成本狀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可以督促供水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主動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在對水價進行成本公開并實施成本監審的過程中應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1)成本公開是成本監審的基礎。成本公開的最終目的在于積累供水行業基礎數據,為開展供水成本監審工作奠定基礎。供水成本監審從2006年發改委就《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以來,一直受到行業的普遍關注,但是卻遲遲不能得以實施,其難點就在于缺乏大量有效的財務、運營等參考數據,缺少判斷供水企業“應該成本”或“合理成本”的依據。
(2)逐步實現城市供水全成本水價。全成本水價涵蓋節約、保護、配置水資源方面的成本。包括資源成本(原水的價格)、工程成本、環境成本(水污染防護及污水處理)、水源保護機會成本(水源地喪失經濟發展機會的補償)、生態成本和利稅等六個方面。
(3)建立成本考核指標體系,規范水價成本的核算方法。由于不同地區的水資源條件、城市規劃和布局、供水市場發育程度、供水企業經營與技術水平等因素決定了各城市間的供水成本差異較大。通過實行按區域平均供水成本定價,逐步解決企業個別成本定價的不合理問題。
(4)實行供水企業成本預審和認證制度。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成本資料的合理性進行認證。建立供水行業平均成本統計、核算制度,建立成本與價格信息庫和信息發布制度,每半年或一年發布一次,為物價部門審核和論證企業供水成本是否合理提供依據。
2. 抓住核心:合理的水價形成和調整機制
水價調整之所以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和質疑,關鍵在于缺乏科學合理的水價形成和調整機制。城市供水主要采取成本加成定價法,政府進行價格管制的依據主要靠供水企業提供的成本資料即個別成本。由于成本信息不對稱,難以對水務企業的成本進行必要的約束,政府對水價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政府與企業間的討價還價。由此,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和完善水價形成和調整機制。
(1)明確水價定價機制??蓞⒄粘善酚驼{價的方式制定相應的水價管理辦法,明確水價構成及調整原則,包括規定供水成本的審核、水價調整的啟動條件和可以納入的調整因素等。同時,成立成本監審機構,或委托第三方專業化機構,對定價成本的合理性、贏利水平測算的科學性進行復核調整,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供水企業和用戶可據此做出合理分析和判斷,在很大程度上可減少水價調整的不確定性。
(2)確定合理的水價調整周期。通過政策性文件,明確水價的周期性調整原則??蓞⒄沼淖龇?,比如三年一個周期,根據供水的社會平均成本以及居民可承受能力,制定價格調整方案,對水價進行相應調整。水價調整采取“小幅穩進”的方式,上漲幅度不宜過大、速度不宜過快。
(3)落實完善水價聽證制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召開由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價格調整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和引導,以爭取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使相關利益者了解水價構成、計價方式、不同水資源間的比價和差價,以及水價調整的原因等。
(4)建立水價補貼補助機制,建立供水企業價格補貼機制,在保障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兼顧供水企業財務可持續性,可運用公共財政資金,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等方式,給予企業及時足額補貼,保證供水企業的合理贏利。
3. 落實保障:政府在城市供水中責任的歸位
城市供水本質上屬于公共物品,政府仍然是最終責任人。所以,改革水務行政管理體制和城市供水企業經營體制,是水價形成和上漲機制落實的重要保障。要積極研究和進一步推進城市供水行業的體制改革,改革現行管理體制,徹底實現政企分開,真正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供水行業經營機制。
(1)政府應加大對供水管網建設、水源地保護和用戶水表更新改造等方面的投資。供水作為一種公共服務,其管網建設及維護成本應該由政府財政來支付。另一方面,為了保證供水的安全性及持續性,第二水源建設、大型水利設施和引水工程建設以及水源地保護等項目,可經營性弱但具有很強的社會效益,應該由政府承擔投資責任。同時,對供水企業在稅收、電價、土地、投融資等方面,政府也可給予政策扶持。
(2)健全政府對低收入群體的用水補貼機制。政府在提高水價的同時應考慮對低收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低收入群體用水在規定水量之下的,政府應給予水費減免政策。補貼資金可以按人頭直接發放至低收入家庭,也可按其所消費水量補貼至水務公司,由水務公司代行減免政策。
(3)規范水費使用管理,鼓勵用水戶對供水單位的水費收支進行監督。水費收入如何分配是供水企業能否走上良性發展道路的關鍵問題。有關部門要制定水費使用辦法,建立水費收入尤其是調價收入的監管制度,由各級政府組織物價、財政、水務(建設部門)等部門共同對水費收入使用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確保水費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4)由政府主導推行階梯水價和實行分質供水。根據正常的用水需求來核定最低生活用水量,對最低生活用水量可按成本定價或低于成本來收費,對于超出部分逐步提高水價,拉大水量級別間價差。另外,在目前水資源緊缺、水用途日趨多樣化的情況下,供水市場可采用“分質供水”模式,即按高端用水、基本供應水、中水回用等幾種類型,分別供應不同用戶,或同一用戶的不同用途。